《禁蒙面法》實施後,至本文執筆為止,據說已拘捕了77名相關犯案人士,但在示威集會中,仍有眾多暴徒戴上面罩,這便引起了一些人懷疑此法是否有效。
《禁蒙面法》是必須立的,它主要打擊那些犯法但又想隱藏身份、增加警方蒐證困難的人。是否立法後便人人不敢戴口罩?當然不可能。就算有死刑、無期徒刑,一樣有人殺人越貨,難道我們便廢除這些刑罰嗎?不過,我們當然要考慮如何才能使蒙面法起到更大的效果。
經濟學家相信誘因的作用。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增加戴面罩的懲罰或提高成功檢控違法蒙面的機會率都會對犯法者有震懾作用。現在香港政府立的法只是對這些蒙面人最多判一年或罰款25000元,嚇阻力十分薄弱。假設成功拘捕並檢控入罪的機會是5%,那麼在那些躍躍欲試的準罪犯心中,預期懲罰只是兩三個星期的坐牢左右(被成功入罪的機會率乘上一年的牢獄)及一千元左右的罰款,幾乎與參加一個夏令營無大分別。近日有法官容許一蒙面被告以三百元保釋,我在坊間聽過無數的嘲諷之聲。也許法官有其道理,但李國能從前說過,司法制度不但要公平,還要使人感覺到(perceive)它是公平的。三百元的保釋不論有無理據,也顯然加深了民間所說「警察拉人,黃官放人」的印象,這是很不幸的。蒙面法犯罪蒐證容易,希望香港的司法界從嚴對待,否則政府便應把最高一年坐牢之期大幅增加至與加拿大的十年看齊。
在具體刑期上,有些細節必須考慮。這點可從犯罪經濟學的一些經典理論得到啟示。
假設有一殺人犯在逃,而殺人的刑罰是死刑,那麼死刑對此殺人犯還有無嚇阻力,使他不敢再去殺?答案當然是再無嚇阻力,殺了一人被抓到是死,再多殺一人也是死,所以殺第二個、第三個等的邊際成本是零,而且還可能在被追捕時,繼續殺人清除被捕的危機。歷史上不同的執法機構也深明此理,所以死刑並不算極刑,有些罪大惡極的會被誅九族、凌遲處死等,我在歐洲一些城堡中參觀過一些酷刑室,甚為恐怖。現代社會不會容許這些,所以執法者對在逃殺人犯多會成立專案小組,投入大量資源早日將其拘捕歸案。此種缺法是雖然加重不了刑罰,但卻可用增加成功緝捕的機會率去增加嚇阻力。
話說回來,上述對《禁蒙面法》有何啟示?有的,有兩點要注意。第一,蒙面者很有可能同時犯上其他的罪行,例如在搞暴動、在破壞、在傷人。判罪時不可把蒙面刑罰和其他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必須分開執行,否則這只等同蒙面罪的邊際懲罰是零,這不但不會嚇阻別人蒙面,還會鼓勵他們蒙面,因這更有助於他們隱藏身份也。第二,因蒙面本身已可能犯了罪,警方不妨大肆拘捕那些只觸犯此法之人,並送他們坐牢一年。如此可大樹此法的威嚴,減少閒雜人等以身試法的機會。示威活動中減少了蒙面人,真正犯法的人便會減少,警察維持治安的能力便會增強。
蒙面本來便不是好事,偷偷摸摸的,做了壞事,損害了公眾利益,又不敢承擔責任,如此沒擔當的行徑,竟有人吹捧之,是社會的病,教育界也應感到慚愧。
政府能否扭轉此局面,要看其是否只求敷衍塞責,還是全力以赴,若是前者,則根據《基本法》十八條引入全國性法律,最終便不可或免。
《禁蒙面法》是必須立的,它主要打擊那些犯法但又想隱藏身份、增加警方蒐證困難的人。是否立法後便人人不敢戴口罩?當然不可能。就算有死刑、無期徒刑,一樣有人殺人越貨,難道我們便廢除這些刑罰嗎?不過,我們當然要考慮如何才能使蒙面法起到更大的效果。
經濟學家相信誘因的作用。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增加戴面罩的懲罰或提高成功檢控違法蒙面的機會率都會對犯法者有震懾作用。現在香港政府立的法只是對這些蒙面人最多判一年或罰款25000元,嚇阻力十分薄弱。假設成功拘捕並檢控入罪的機會是5%,那麼在那些躍躍欲試的準罪犯心中,預期懲罰只是兩三個星期的坐牢左右(被成功入罪的機會率乘上一年的牢獄)及一千元左右的罰款,幾乎與參加一個夏令營無大分別。近日有法官容許一蒙面被告以三百元保釋,我在坊間聽過無數的嘲諷之聲。也許法官有其道理,但李國能從前說過,司法制度不但要公平,還要使人感覺到(perceive)它是公平的。三百元的保釋不論有無理據,也顯然加深了民間所說「警察拉人,黃官放人」的印象,這是很不幸的。蒙面法犯罪蒐證容易,希望香港的司法界從嚴對待,否則政府便應把最高一年坐牢之期大幅增加至與加拿大的十年看齊。
在具體刑期上,有些細節必須考慮。這點可從犯罪經濟學的一些經典理論得到啟示。
假設有一殺人犯在逃,而殺人的刑罰是死刑,那麼死刑對此殺人犯還有無嚇阻力,使他不敢再去殺?答案當然是再無嚇阻力,殺了一人被抓到是死,再多殺一人也是死,所以殺第二個、第三個等的邊際成本是零,而且還可能在被追捕時,繼續殺人清除被捕的危機。歷史上不同的執法機構也深明此理,所以死刑並不算極刑,有些罪大惡極的會被誅九族、凌遲處死等,我在歐洲一些城堡中參觀過一些酷刑室,甚為恐怖。現代社會不會容許這些,所以執法者對在逃殺人犯多會成立專案小組,投入大量資源早日將其拘捕歸案。此種缺法是雖然加重不了刑罰,但卻可用增加成功緝捕的機會率去增加嚇阻力。
話說回來,上述對《禁蒙面法》有何啟示?有的,有兩點要注意。第一,蒙面者很有可能同時犯上其他的罪行,例如在搞暴動、在破壞、在傷人。判罪時不可把蒙面刑罰和其他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必須分開執行,否則這只等同蒙面罪的邊際懲罰是零,這不但不會嚇阻別人蒙面,還會鼓勵他們蒙面,因這更有助於他們隱藏身份也。第二,因蒙面本身已可能犯了罪,警方不妨大肆拘捕那些只觸犯此法之人,並送他們坐牢一年。如此可大樹此法的威嚴,減少閒雜人等以身試法的機會。示威活動中減少了蒙面人,真正犯法的人便會減少,警察維持治安的能力便會增強。
蒙面本來便不是好事,偷偷摸摸的,做了壞事,損害了公眾利益,又不敢承擔責任,如此沒擔當的行徑,竟有人吹捧之,是社會的病,教育界也應感到慚愧。
政府能否扭轉此局面,要看其是否只求敷衍塞責,還是全力以赴,若是前者,則根據《基本法》十八條引入全國性法律,最終便不可或免。
(Headline
Daily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