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是有關勞工權益的制度,與保障退休的強積金本應風馬牛不相及,但在1995年立法會通過設立強積金的條例中,卻把兩者搞在一起,今天已成為改革強積金的障礙。
1974年通過的《僱傭條例》中,包含一項內容,若僱員為某公司工作起碼2年,而又並非因公司冗員過多而被炒或不獲續約,離職時可獲一筆遣散費,數額為最後工作月份工資的三分二乘以工作年數。按此計算,僱主在勞工成本上大約要多預留等於工資的5.56%以應付遣散費。1986年,政府修訂《僱傭條例》,加入長期服務金一項,僱員若在同一公司工作5年或以上,就算因冗員過多而不能留職,也可得到等於最後月份工資三分二乘以工作年數的補償。
積金管理 費用太高
與上相同,僱主的額外勞工成本約等於工資的5.56%。在1995年的強積金條例中,僱主有權可用他們所供等於僱員工資5%的強積金供款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此一來,僱員的強積金累積會大為減少,對經常要離職的人特別如此。這種俗稱為「對沖」的機制,對強積金的影響又遠不止此,基金的投資回報也會大為遜色,基金收費居高不下與此也頗有關係。
強積金最為人詬病的部分是,基金管理收費高昂,嚴重蠶食市民退休時的資產。在強積金設立初期,因為缺乏規模效應,所以收費高還情有可原,但到了2007年,強積金已累計2482億元,而管理費平均仍高達資產值的2.1%,再用缺乏規模效應去合理化如此高昂的收費便沒有說服力了。
我在美國教書時參與的退休公積金,管理費只是0.3%至0.6%不等,要看是買了何種性質的基金而定;而且服務質素遠勝香港,起碼我若願意的話,每天可即日買賣而不另收手續費。有人替基金辯解,說因為回報高收費才這麼貴,我曾搜集數據,並用計量經濟方法檢驗此辯解有無根據,結果發現,在相同的風險因素下,收費愈貴的基金,投資回報率愈低。上述辯解根本不成立。
我在1998年拙著《老有所養》一書中早已指出, 容許僱主而不是僱員自行決定選擇哪一個基金,大為不妥,基金表現好壞、收費是否太高,都與僱主利益無甚關係,但僱員若是自己有權選擇,一見收費高昂而回報差勁便有切膚之痛,隨時另選基金。此種競爭壓力會迫使基金不能胡來。市場中甚至有人猜測,銀行為了吸引僱主選擇它們的基金,可以在信貸或其他業務上優惠僱主。若此種傳聞屬實,就算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也明顯對僱員不公。2012年,強積金管理局引入的所謂「半自由行」制度,目的正是要還僱員一個選擇權,希望用市場競爭力量推低收費。
不過,「半自由行」只是容許僱員有權提走自己供款的部分,轉到其他的強積金中去,至於僱主所供的一部分,他們不能動其分毫。此外,「半自由行」仍存在多種限制,僱員對自己財富如何管理的選擇權仍然不足。2012年「半自由行」推出前,強積金的平均收費是1.75%,到了2015年,平均收費則降至1.61%。我在今年3月31日本欄拙作〈改良強積金〉中已提過,經濟同行曾國平與黃健明兩位教授的研究曾證明過,「半自由行」雖不徹底,但對基金的表現仍構成一定的競爭壓力,不但收費減了,相對大市的投資表現亦稍有進步。
對沖機制 阻礙改進
今個學期,我所開的「香港經濟」課中,有幾位學生最近交來40多頁的研究報告,其中有比較香港與澳洲退休基金的部分,值得我們注意【註】。澳洲於2005年7月1日修改法例,容許僱員自由選擇將其退休金投放到什麼基金中去,這當中包括僱主的供款部分,算是與「全自由行」相近了。早於法例正式生效前,人民的預期已經啟動競爭效應,平均管理費由2003年的1.27%急跌至2005年的0.6%,跌幅遠大於香港的「半自由行」。據此我們大可推斷,倘若香港的僱員有權可自由地把所擁有的強積金全部地調動,從此而來的競爭壓力可為港人省回不少管理費。據說,現在有些僱主頗為反對他們供款的部分可任由僱員選擇如何投資。
僱主為什麼反對呢?原因是害怕一旦失去替僱員所供等於工資5%的強積金的控制權,將來也就無法使用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這個反對理由是否充分,我們有需要詳加分析。
我不是一個義無反顧支持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人,這兩個制度的設立意圖雖為保障勞工權益,但作用其實十分有限。在競爭性的市場中,經濟101告訴我們,僱員所得的報酬(工資加上所有福利)等於其邊際生產值。若多僱用一個員工能替你多產出100元,你不會給他101元的報酬,因這樣做你會虧損;既然僱主知道若多聘用一人,便要對長服金和遣散費作出多一人的撥備,那麼他們只能被迫在薪金方面平均減低5.56%以作填補。
在現實生活中,僱主不一定能即時對僱員減薪5.56%,既然通脹通常存在,工資也會隨通脹逐年上升,只要把每年的加薪幅度慢慢壓低,很快便可消化這5.56%的壓力。其實,在強積金實施初年,香港的工資增長極慢,部分原因恐怕正是僱主在消化他們要多付5%工資的壓力。但正因為他們當時認為對部分僱員可用強積金「對沖」長服金和遣散費,不用再為這兩者頭痛,所以部分僱主也不用把僱員工資全都壓低5%。但現在我們假如有新法例,長服金和遣散費與強積金完全分家,僱主不但要為長服金和遣散費撥備5.56%,同時也要支付強積金5%,那麼工資的增長將會有一段時間受壓。
在此種態勢下,僱主其實並無多大損失,頂多是在開始的階段,工資增幅尚未能調低時才會有短暫的損失。至於勞工,長服金和遣散費甚至是強積金,也非免費午餐,其代價是他們的工資受壓而得到的。不過,長服金和遣散費也不是全無價值,它們在性質上等同某些形式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在沒有工作時可獲補償,但代價是要在工資上平均減去5.56%作為「保險費」(若可用強積金「對沖」,則不用此數)。失業保險可助勞工減低生活上的風險,有其社會功能,所以也不能將其說成一無是處。
若社會堅持要保持長服金和遣散費,最好的做法還是把它與強積金脫鈎,即不能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為替長服金和遣散費作對沖之用,否則強積金的改革會大受干擾。干擾究竟有多大?我們可用以下的計算作一評估。
據積金局的數據,2010至2014年這5年內,因遣散費或長服金提走的強積金共123.89億元。積金局並無提供自2001年以來因這兩個項目提走的總數,但可估計有200多億元。又據積金局的數據, 2015年6月底強積金的資產總值是6201.36億元,當中已扣除掉因退休、死亡、長服金、遣散費、喪失行為能力、移民等等原因而提走的款項(2014年一年內強積金共支付185.27億元),而累積總供款額是4551.7億元(因款項提走而結束的戶口,過去的供款不計入現時的累積供款額中),由此可知,強積金替現時的戶口持有人總共賺了1649.7億元的回報。我們不能說強積金對港人的退休沒有貢獻。
假若強積金一早便能因市場有足夠競爭而費用減低,港人可得到多少利益?我相信基金收費起碼應有一個百分點向下調整的空間。按此假設,從2001至2014年,港人的強積金資產總值可因收費減低(及其產生的複利率)而增加約385億元,而且這筆款項將來還會迅速增加。若只算2010至2014年,資產總值也會比現時多出約236億元。
換言之,在這5年內,為了維持對沖制度所支付出的123.89億元,強積金持有人卻因制度未能改革而損失了236億元的收益,十分不划算! 這236億元的損失,基本上都跑到基金經理的口袋去;除此之外,因他們缺乏誘因管好基金,所以會因回報差勁而進一步影響到強積金持有人的利益。
脫鈎積金 加薪有望
根據上述分析,在政策上有幾個可能性。第一是乾脆廢除長服金和遣散費,這等於僱主不用替僱員買失業保險,省回的成本自會在市場競爭壓力下逐步轉為工資的一部分,僱員薪水可望增加。第二是保存長服金和遣散費,但不能用強積金作對沖。這樣的好處是強積金可走「全自由行」,市場競爭壓力會推低基金收費及改善投資回報,但僱主在開始時既要支付強積金供款,又要為長服金和遣散費作撥備,而且未夠時間調低工資作對沖,所以僱主會有短時間的損失。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我認為這兩種可能性都有其優點,對港人利大於弊。但若政治上不易推動,則可用最近通過的「預設投資安排」,亦即過去所稱的「核心基金」。這方法也有一定的好處,起碼收費可壓縮在0.75%以下。這安排自動按投資者年齡而調整投資的風險程度,切合投資理論;對大部分人來說,年紀大了,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力便愈低。「預設投資安排」對不懂投資的人會有幫助。
不過,「預設投資安排」也不一定能提高市場中的競爭性,收費雖是強制降低了,但基金經理若不用面對競爭壓力,也不一定認真管理好這個核心基金。要改良強積金,就算引入「預設投資安排」,也不能忽視提高競爭性,長服金和遣散費都應與強積金脫鈎。
註:該份報告的作者是張曉怡、徐證洹、盧俊瑜與黃志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