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前設是社會中各人有不同的意見,但需要共同作一個決定。若事事人人都有共識,或社會中只有一個絕對的話事人,一切決定都是他說了算,民主便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前天我在本欄談過「民粹主義民主」的支持者,他們可算是盧梭的隔代傳人,相信「共有意志」或「民意」是可知的,社會決策應以「民意」作根據。低層次的民粹主義者可能會看看誰人在社會運動中聲音夠大,便把它視作民意,高層次的卻懂得用投票機制選票多寡去找出民意之所在。
但正如政治學大師黎卡(William H Riker)所指出,投票機制根本告訴不了我們民意是甚麼。前天我舉了個例子指出了,就算選民意見完全不變,用不同但又都合理的投票方法也可得出不同結果,既然如此,我們又憑甚麼判斷哪一個結果才是民意的體現?不要以為我上次舉的只是罕有例子,類似情況不勝枚舉。另一種常見問題是著名的「投票悖論」(voting paradox)。在很普通條件下,若選民有三個或以上的選擇,給A與B他們去投票,A可以勝出;B與C去投,B會勝;C與A去投,卻不一定是A勝,反而C往往勝A。在此情況下,究竟A、B、C三者哪一項才可代表民意?
勝利者只是策略成功
最難應付的還是策略性投票。Gibbard-Satterthwaite定理一早已用嚴格數學方法證明,只要有三個或以上的選項,選民都可通過故意不按自己真正偏好去投票而得到好處,就算只有一部分人如此的策略性投票,我們還怎敢相信最後結果真的反映到民意?若只是兩個選項對決,策略性投票便不能發揮作用,但有另一方法可以搞亂局,引入多一個候選人作選項便可。這位新加入者可分薄某些人的票源,影響戰果,又或滿足到上述定理的條件,選舉結果又可被人為操縱。
我們觀察選戰時,容易見到競選者各出奇謀擊敗對方。若然如此,勝方勝出的原因便不一定是因為他代表了民意,而是他策略成功而已。我們能肯定這些勝利者真的代表民意嗎?
多人參與是必要條件
「民粹主義民主」學理基礎其實十分不堪,但民主政制施行了數世紀,總有些智者能看通情況,替民主另奠基礎,使民主不只是一個虛假概念。對民主理論有最大貢獻的人之一是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第四任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他是美國憲法之父,我大學時讀盧梭與麥迪遜的《美國憲法》及《聯邦人文獻》(Federalist Papers),已覺麥迪遜的民主理論比盧梭更簡潔及更有智慧。美國政治能有二百多年穩定,眾開國之父的思想,居功至偉。
麥迪遜的民主觀是所謂的「自由主義民主」,他根本不理會盧梭那套「共有意志」,故也不受制於原來投票並不能顯示出民意這一困局。他的民主定義很簡潔:多人參與是民主的必要條件,而充分條件便是被選出者只可擁有時間有限的任期。這兩個條件便夠,他不用為民主再說其他了。多人參與投票可使結果有合法性,小貓三兩隻投票怎可算民主?但他定義的真正奧妙處是有限的任期。這意味着在「自由主義民主」機制下,人民有可能把不受歡迎的當選者在下一次選舉中趕下台。
上文不是說過投票結果不一定能正確反映民意,那麼會否出現以下情況?好的議員或官員被選民的選票錯誤地趕走,又或壞的議員官員懂得出術,沒被選票趕走。這些都有可能,若出現的話,只反映投票結果不一定代表到民意,「民粹主義民主」基礎受到動搖。不過,「自由主義民主」要求低得多,選舉結果就算不正確並不重要,選民無知無識質量很差問題也不大。重要的是議員官員任期有限,選民「有可能」(就算是撞彩)通過投票不讓他們連任。這情況已經可以對在任人構成巨大壓力,若他們能力不濟,得罪的選民太多,大家對他們怨氣沖天,下次續任機會自然下降,那麼他們已經有很大誘因去做好事情了。
「民粹主義民主」要顯示民意,要求過高反而不切實際。「自由主義民主」要求極低,有限任期與大眾參與便可,卻可有力趕走不稱職之人。我們建議的「全民」投票制度,正正符合更實際可行的「自由主義民主」大眾參與,選民質素也無關宏旨,若是沉默大多數也受不了某些人,他們的席位很難保得住。
(Sky Post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