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012

《競爭法》與貿發局應否獲豁免 (雷鼎鳴)

香港政府要訂立《競爭法》,最重要的目的,自然是希望防止壟斷或某些公司的市場力量過大。

什麼是壟斷?經濟學一般不以市場中是否只有一家或幾家公司去界定是否存在壟斷,界定準則是公司如何對產品定價。

在完全競爭的完美市場中,價格會等於產品的邊際成本,但如公司擁有一定程度的壟斷力量,價格會高於邊際成本。例如多生產一件產品需要一百元額外成本的話,但價格卻是一百零一元,那麼這家公司便正在行使壟斷力量,若定價是一百一十元,這家公司的壟斷力量便更大,如此類推。

經濟學家一般反對壟斷,因為它會造成資源分配失當,令社會受損。但事情往往有例外,在壟斷問題上,特殊的情況特別多,最顯淺的例子是創新產品,公司投入大量固定成本,開發出一種新產品(例如用數百億元研究出可治愛滋病的靈藥),但產品一旦推出後,生產的邊際成本卻可能很低,公司會不會願意以接近邊際成本的低價格出售此產品?

答案是不可能的,否則早前投入的開發成本便無法收回,以後誰也不敢用錢搞創新,因此容許創新產品搞壟斷是符合社會利益的。


避免壟斷兩種方法

有時情況比上述更複雜。1995 年以前,香港的銀行公會擺明車馬搞壟斷,所有銀行都要跟從公會的決定,統一把存款利率壓低至對銀行最有利的水平。如有銀行想多吸引存款,把利率升高,銀行公會竟有法定權力懲罰它。換言之,不肯同流合污搞壟斷反而是違法的。

1995 年後,銀行公會的利率協議逐步廢除,壟斷減少,本是大快人心的事,但世事如棋,銀行失去部分利潤,為了保持投資回報,自然而然地把業務擴充至一些較高風險的高回報領域。根據我與關蔭強十多年前的研究,投資在香港的銀行風險是比以前增加了。其後香港出現雷曼迷債等事故,我並不奇怪,這類業務,在銀行壟斷力量給打破前,銀行是不願沾手的。

現在《競爭法》的最終版本會是怎樣,我不得而知。《競爭法》出發點本善,但一刀切的難處是不易顧及到市場上千奇百怪的情況,表面不錯的條例往往反而破壞社會的總體利益,這在世界經濟史上是屢見不鮮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方法。

其一是若認為某些市場有明顯的惡質壟斷,便只針對這些市場逐一立法(例如超市、汽油等等);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易殺錯良民,缺點是缺乏法理的一致性。

其二是先一刀切立法,再找尋一些特殊情況,對相關行業予以豁免;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法理的一致性較強,缺點是等同把一些對社會經濟有貢獻的企業先假設為有罪,然後再研究可否對它們豁免。

政府似乎要走第二條路,香港的中小企對將來是否會無辜惹上官非,增加訴訟成本,感到十分擔心,這是情理之常。


不當法例社會損失

對於某某法例是否符合社會的總體利益,香港的立法和法院的裁判記錄其實並不良好,原因可能是法律界中人對社會和經濟問題缺乏訓練,認識十分膚淺。

這類例子在近來熱議的問題中已可信手拈來, 「雙非」孕婦帶來的重大社會成本,源頭正在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的成本增加七十億元;外傭居港權大大損害香港中產利益(其實幾乎沒有得益者,外傭也不見得得益),種種例子不但不能彰顯法治的優越性,反而使人認為不當的法例會造成社會的損失。由此之故,在訂定《競爭法》及什麼行業得以獲得豁免的問題上,前車可鑑,我們必須特別小心,深入了解情況。

這裏以一案例說明問題的複雜性。

港人都知道香港的貿易發展局是一個半官方機構,它的主要工作是通過舉辦商品展覽等活動,協助香港的企業增加出口。現在問題來了,貿發局同時也管理著會展中心等展覽場地,現在被外國的競爭者批評為收費過低,因而在展覽業市場中佔有率太大,違反《競爭法》云云。貿發局及向它租用場地的中小企則認為,貿發局在《競爭法》中可獲豁免。

要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們先要了解貿發局的性質。貿發局是1966 年成立的法定非牟利機構,正如上文所說,主要任務是要推動香港的國際貿易。它每年在世界各地搞的貿易展覽,有些賺錢,有些則明知虧本也要搞,目的當然是要幫助香港的出口商拓展商機。在香港搞的展覽,收費比它的主要潛在競爭者美國公司Global Sources 可能會便宜三成左右。


報關費用等同稅項

本來收費便宜是皆大歡喜的事,而且貿發局又非牟利機構(它的競爭者倒是牟利的),貿發局理所當然在《競爭法》中應獲豁免,但為什麼現在仍有爭論?問題是我們要搞清楚它為什麼收費可以比別人便宜。

我們可以有的第一個反應,便是它的非牟利性。賺取利潤不是它的目標,而壟斷企業的天職卻是要追求最大利潤,所以據此,我們已很難說貿發局是一個壟斷機構。第二個可看到的原因,是它搞業務經驗豐富,效率很高。貿發局在中小企及各商會(見下文)中的口碑雖然很好,但我們不能據此斷定它的效率必然比牟利的競爭者為高。

第三個原因才是最重要的原因——貿發局每年都得到政府的資助補貼。這種補貼的比例,近年不斷下降,1999 年佔貿發局總收入的25.54%,2009 年已跌至16.

61%,數額達三億七千四百八十萬元。

有了補貼,其競爭者自然會問,這是否不公平競爭?香港市民也會問,這是否慷他人之慨,誤用了納稅人的錢?但這些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皮相之見。

每年三億多元的「補貼」從何而來?

香港本是自由港,除了汽車和一些奢侈品外,香港並無進出口關稅。不過,進出口商卻要繳交一種稅叫「報關費」,其收費標準是進出口報關單中首四萬六千元便須繳付五角,接著每一千元要交二角半。在2007 08 年度,報關費共有12.79 億元(收取報關費的行政成本是1.21 億元),遠遠大於當年政府補貼貿發局的3.5 億元。香港的進出口商當然不樂意在自由港中要交稅,但他們得到政府的承諾卻是這筆錢的一部分可回饋他們,而回饋的方式正是補貼貿發局,從而使到貿易展覽的收費可以降低。

由此可見,貿發局的部分收入正是源自出口商(幾乎都是中小企)所繳交的「報關費」,其運作模式近似一些團體搞的「合作社」,會員共同繳交「會費」後,可得到一些有價錢折扣的服務,亦即出口商可得到貿發局商貿推廣活動的服務。

他們認為,既然早已繳了費,展覽租金得以減價是理所當然的。

這種觀點甚有道理,但取消「報關費」,同時又取消對貿發局的補貼又如何?

去年,我的同事梁兆輝教授受貿發局委託,對此問題進行調查(我也有參與,但梁兆輝及他率領的團隊才是主要的工作者)。梁所做的工作之一,正是訪問了香港四大商會的負責人及代表二十七個各行業商會的二十八位領袖,又以問卷形式抽樣調查了五百四十八位中小企出入口商人的意見。他們幾乎全部都認同現有的運作模式,亦即繼續繳交「報關費」,但政府要補貼貿發局,而貿發局收取的租金不能太貴。


運作有效不宜亂改

梁兆輝報告中有詳細的數據,其中一項我特別感興趣。假如取消了補貼,參與展覽的客戶多付三成或以上的租金,那麼他們會損失多少?答案是每年三億多元,這正正與政府補貼的三億多元十分接近。

但若沿用現在的模式,貿發局還可帶來不少額外的利益,例如可在海外及內地多替香港搞貿易推廣活動,而活動沒有官方或半官方的參與,別人未必買賬。由此可見,現有模式對減少經濟中交易成本甚有幫助,而且運作良好。但凡運作不錯的制度,最好不要動它。

報告中亦有一項發現,以現時情況,貿發局根本沒有多大的市場力量。對展覽場地的需求彈性是1.88,貿發局若加價1%,但生意量會下降1.88%,貿發局的總收入反會減少,負擔得起展覽的進出口商也會大降。在需求彈性這麼高的市場中,我們很難視這個不牟利的貿發局為壟斷企業,它在《競爭法》中應列入豁免名單。

貿發局若獲豁免,真正的得益者應是中小企及其僱員。世界經濟風雲變幻,危機四伏,在內地打入銷售市場也殊不容易,立法者絕不應胡來,破壞行之有效、對港有利的營運模式。

HKEJ  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