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在上月的《國情咨文》中提到要引入所謂的「畢非德稅」(Buffett tax),原因是世界第三首富股神畢非德自認他繳付的稅款只佔其收入的百分之十幾(此數字在媒體中似乎每天都在變化),而他秘書的稅率則有33%;為了公平起見,要對超級富豪的入息徵收重稅,使他們的稅率不得低於中產,云云。
「畢非德稅」在今屆國會能夠通過的機會微乎其微,其現有版本是年收入一百萬美元以上的人,繳交的聯邦稅款不能少於收入的30%。
美國稅制複雜,這裏說的收入,是指經調整後的總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亦即總收入減去各種不用交稅的部分;假如收入超過一百萬美元,經七除八扣的計算後,總稅率不足30%(已包含社會安全稅)的話,便要另外加稅,補足至30%。
股神稅率超過44%
對奧巴馬這種建議,共和黨認為是大選年轉移視線的把戲,目的是要使人忘記美國的財赤困局和高企的失業率。不過,核心的問題之一是,畢非德等超級富豪繳立的稅率真的低於他們的秘書嗎?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我們只要仔細看看美國的稅制便可知個究竟。
正如上文所說,美國稅制複雜,是否當中漏洞百出,富豪大有避稅空間,才致他們不用怎麼交稅?倘若真的如此,畢非德的避稅方法,眾人必會大感興趣,爭相效尤。畢非德敢於高調說自己的稅率低,美國的稅局也不去找他麻煩,當然是他沒有什麼見不得光的把柄。
美國人的慈善捐款可免稅,畢非德是要把大部分身家拿出來的大慈善家,是否因為他的捐款巨大,他的稅率才能下降至收入的百分之十幾?這不可能,美國慈善捐款的免稅額最多只能是收入的一半,就算捐出整份身家,收入中的一半仍要交稅,畢非德的稅率仍然應該極高。
真正的答案是,畢非德根本不是只繳交百分之十幾的稅,他的真正有效稅率超過44%!
畢非德的收入有兩個主要部分,第一是他付給自己的薪金,每年只有十萬美元,對他而言,微不足道,我們可以略過不理;第二是每年數以十億美元計的投資收入,他要繳付的稅款當然是基於他有多少投資回報。
美國稅制中有所謂「資本收益稅」(Capital Gains tax),倘若投資期超過一年,最高稅階的稅率是15%。畢非德和奧巴馬所引用的稅率,恐怕就是指此。但美國打工仔的聯邦稅率是累進的,薪俸稅的最高稅階稅率現時是35%,但2013 年開始將增至39.6%;此點尚未包括他們要繳交的社會安全稅和各自的州稅、銷售稅等等。
為什麼說畢非德的真正有效稅率是他總收入的44%以上呢?這是因為美國的投資回報要付稅兩次,而畢非德卻忘記了第一次的稅款。假設某人投資某公司,或購入該公司的股票,而該公司的稅前利潤是100 元的話,根據美國的稅法,該公司要先繳付35元的利得說,剩下的65 元才能分派給股東。
以此計算,假設畢非德擁有的公司稅前賺了100 元,他最後可拿回多少?交了利得稅後,他只剩下65 元,而這65 元又要再繳付15%的資本收益稅,最後只得55 .25元,他的稅率實際上是44.75%,而絕非百分之十幾。
我們若用香港的稅制作比較,按照畢非德的計算方法,富豪的稅率是零。這是因為香港有利得稅,但沒有資本收益稅;若不理前者,只算後者,富豪自然是不用交稅,但顯然,香港的富豪不會認為自己沒有交稅。
薪俸稅項學者倡廢
奧巴馬是否在大選年渾水摸魚,故意誤導人民?我們對此或許可以不用理會,但更重要的問題是,提高投資回報的稅率是否好事?哪種稅制更符合人民的利益?
這裏提到的稅制,不單是指美國的稅制,而是更廣義的對世界各地都有參考價值的稅制。
經濟諾獎得主普雷斯科特(Edward Prescott)去年10月底在科大演說,題目是「如何有效地為退休融資」,其內容一石二鳥,不但談退休融資,更重點提出要改革美國的稅制。
他的建議十分大膽,但完全有理據支持。他有三項主要建議:第一是完全廢除薪俸稅(此節與我近年來的看法不謀而合);第二是廢除利得稅等源自投資回報的稅收;第三是大幅增加銷售稅,以解決廢除薪俸稅和利得稅後所帶來的政府收入減少問題。
普雷斯科特的建議顯然與「畢非德稅」唱反調,但他關於稅制的研究多年前已經開始,當時尚未有「畢非德稅」這個名詞。對他建議的評估,我們應該從三個方面考慮:對總體經濟及社會中不同的群體是否有好處?是否公平?歷史上的經驗怎麼樣?
先從經濟效益說起。經濟學家都知道薪俸稅是有扭曲性的,稅率愈高,人民努力工作或勤奮向學所帶來的回報便愈低。
這樣不但會即時減低現時的收入,亦會減慢將來的長期經濟增長率,原因是教育或培訓的投資回報率會給稅收侵蝕掉;投資誘因減弱,自然影響個人和社會總體的收入增長率。
利得稅的影響與薪俸稅接近。利得稅愈高,投資的稅後回報便愈低,一樣會減低投資意欲,對長期的經濟表現會有負面影響。此種影響不用等很久才會體現,利得稅一加或一減,即時便會影響公司的股值,廣大股民的財富和收益會與公司的股值同步浮沉。
若世界無稅,當然是美好不過的,但有政府開支便要有稅,如果薪俸稅和利得稅都不再存在,另一些稅種卻是必需的。
我一向對在香港徵收銷售稅很有保留,但同時也同意它有多種優點,它能擴闊稅基不用多說,它的另一特點是減低即時的消費意欲,使人民更可能把收入用作投資,後者又會拉高經濟增長率。長遠而言,消費總量還可因經濟板塊擴大而日益增加。
愈加努力愈受「懲罰」
普雷斯科特按上面的稅制改革建立了一個定量模型,並用美國的真實數據加以模擬計算。這個模型的道理簡單,但計算卻極其複雜,他的團隊要把二百台電腦連結起來運算多個小時才得到結果。他發現,若用了上述的方案,美國人工作會更加勤奮,人均GDP 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會因此改革而上升42.5%;人民因要付出更多的辛勞,所以其總體利益上升沒有這麼多,但除笨有精仍有23.8%的增長。
這種得益,不但惠及今天的工作人口,對已退休的人士亦有好處,但最大的得益者是我們的下一代,這是因為長期經濟增長率上升後,對下一代的好處大於這一代。
在公平性方面,薪俸稅等同「努力稅」,愈努力工作的愈要受懲罰,是否公平,不問可知。若收入高的人自願捐助救濟窮人,這當然是大大的好事,但若被強制地把錢交到政府手上,使用權被官員和政客所把持,這又哪裏能使人安心?
至於利得稅,其稅率幾乎一定是劃一的,各公司的稅率十分統一,但這樣一來,某些自命主持正義的人所主張的累進制便不能存在。在現代社會,大多數人民,不論其收入高低,都會直接間接地擁有一些公司的股份(例如強積金便使多數港人成為各公司的股東),他們投資回報所要被扣除的稅款,稅率是一樣的,窮人與富人皆如是,這也稱不上有什麼公平性。
銷售稅卻反而可以是累進的,只要把奢侈品的稅率提高,必需品的稅率降低,便可以達到這個效果。富人因消費較多,他們要繳交的總稅額自然也會水漲船高。
兩項稅制有力廢除
不要以為上述的建議脫離真實,在經濟史上,薪俸稅和利得稅並非一直都存在。美國要遲至1913 年第十六次修訂憲法後,薪俸稅和利得稅才有法定的地位。
在此之前,美國雖因為要進行內戰,在1861 至1872 年有徵收這些稅項,但稅率都極低,而且屢被質疑為違憲。
在1913 年修改憲法後所制定的法例中,入息稅的稅率仍是極低,收入低於300 0 美元(等於今天66000 美元)的人不用交稅,收入在50 萬美元以上(等於今天1100 萬美元)稅階的,邊際稅率才是6%。而美國在內戰至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經濟極為蓬勃,創新發明極多(汽車、電燈泡、電話、留聲機等等),正是受惠於其零稅制帶來的激勵。
但好景不常,引入了這些新稅制後,政府自恃有錢在手,慢慢變得揮霍。在羅斯福總統年代,他曾試圖把最高稅階的稅率增至100%!他並不成功。但從1944至1963 年,最高稅階的稅率都是91%或92%。
零稅率與高達90%以上的邊際稅率,對港人來說,可能匪夷所思,但在歷史上(甚至今天的某些國家中)卻是曾經存在,我們不用大驚小怪,卻要小心研究其影響。
以今天香港的情況看來,銷售稅可能還是暫時無法推行的,但以政府儲備之豐,減利得稅和廢除薪俸稅倒是值得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