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2013

不能貪與不敢貪 雷鼎鳴

總理李克強在317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要「建立和完善不能貪,不敢貪的反腐機制」。從字面意義來說,他是切中了要害。

「貪污」是我早年博士論文的題目,在我有關貪污的學術生涯中,總共寫過三篇長文、一篇短文,都是理論性的。根據「谷歌學術」搜查,這幾篇文章曾被千餘篇學術論文引用,三篇長文亦全部被收入《國際經濟學關鍵性文獻庫》中。「貪污經濟學」現已有大量文獻湧現,我當年做開荒牛工作,已算有交代。在眾多結論中,其中兩條恰好是要造成「不能貪不敢貪」的局面。李總理不可能讀過我用英文寫的文章,他上述的看法顯然是在實踐中自己領悟出來的,但這既然與我多年前的發現相同,我是理所當然贊同的。


權力是貪污關鍵

怎樣才能做到「不能貪」?貪污的定義是行使別人所委任的權力,違法地去做出一些對自己或自己偏愛的人有好處的事,收受賄賂是最常見的貪污腐敗行為。從以上定義可知,權力是關鍵,沒有權力,貪污不能發生。政府官員是最擁有權力的人,若資源配置不靠行政權力,而靠競爭性的市場機制,貪污的空間會大大地收窄。

內地從前種種資源配置,從房屋、職位、生活所需,往往都要建基在行政權力之上,賄賂官員自然無可避免。但在改革開放後,資源配置慢慢更倚靠市場的供求關係,官員的權力縮減,貪污的空間亦然。以前買輛單車也要走後門,現在則跑到百貨公司便可,無人會為了得輛單車而要賄賂官員


市場化可剷除貪

市場化代替行政化可剷除貪污溫床,是官員「想貪也貪不了」的重要方向。公司與公司之間,或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資源配置可以走向市場化,但機構內部或公司內部卻未必可以,社會中的權力不可能全部根除,所以必需要另有機制去補充,才能防止貪污。

不少人以為這個機制應是民主監管或完善的法制。這些很可能都有用處,但不足夠。印度是民主國家,其法律制度源自英國,但卻是貪污大國,近似例子在世界中有很多。由此可知,民主法制對防止貪污並不可靠。要使貪官「不敢貪」,便要使他們感到畏懼,貪污的預期成本大於預期利益。嚴刑峻法是一種途徑,但在現代講求法制人權的社會中,這並不可行。代用方法是增加被捕被檢控的機會。而後者又與社會中有多少人貪腐有密切但反面的關係。

貪官愈多,他們愈容易官官相衞,結集為攻守同盟,反貪者難以搜證,更可能被倒打一耙。因此貪官眾多的地方反貪必定用盡全力增加資源,才能使貪官減少。但他們減少後,誰若再貪便會失去拱衞,容易被發現檢舉,那麼就算不再用這麼多反貪資源,貪污也不易再爬升上去。

內地曾涉及貪腐的人太多,正如上所說,不大幅加大資源反貪,不易使人不敢再貪。另特赦過往的貪官,但下不為例,正如七十年代香港政府特赦警隊貪官一樣,也可能有效,但反貪資源必要同時增加

(Sky Post   20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