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2014

民粹、自由主義民主與普選 (雷鼎鳴)


69日,《明報》公布的一個民調結果,對我們評估香港的形勢甚有幫助。民調的受訪者被問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人一票的特首普選,但泛民卻被排拒當候選人,那麼他們會否接受這制度。民調發現57%的人會,28%的人則不會接受。

 

  有些人或許會批評為何大多數港人如此無腰骨,肯接受一個沒有充分選擇的「假普選」?我也不認為有必要排拒泛民當候選人, 但我們若真正掌握民主理論,明白民主的局限性,便會發覺這57%的「務實」港人其實大有智慧,比其他人更清醒,他們不經意地掌握了民主理念的最重要一環,想法與美國開國之父之一及其憲法主要撰寫人麥迪遜總統(James Madison)一脈相承。

 

  只是民主制度的僭建

 

  麥迪遜認為民主有兩個充分及必要的條件,即普及參與和當選人任期要設限。只是小圈子的選舉,大多數人無法參與,當然算不上民主。但更重要的一點是任期有限,讓選民每幾年便有機會踢走不稱職的當選人。這兩個條件平實簡單,不會滿足到很多人對民主的種種憧憬, 以及沒有提到一些人以為民主制度必須擁有的特質, 例如公平、投票結果能使民意得到彰顯等等,這些特質雖然很有意義,但其實它們都只是民主制度的僭建,沒有任何民主機制能保證這些目標可達到。

 

  自上世紀四十年代開始,不少數理經濟學家開始研究民主理論,諾獎得主阿羅(Arrow)所證明的「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發現一些與理性有關的條件,竟與民主所要求的不能什麼事都由一個獨裁者說了算,邏輯上互不相容,震驚學術界。到了七十年代左右,學術界已累積到大量新證明的定理,民主理論日見完備。在政治學界,有相當一批人也接手了經濟學家闖出的新路向,建立了一個「真實世界政治理論」(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學派,其領軍人是後來當上了美國政治學會會長的黎卡(William H. Riker),他有一本半通俗的名著《自由主義對抗民粹主義》(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把一整套經過大量人等嚴格證明過的民主理論經過簡化後總結起來。 因為這個學派的理論脫胎自經濟學,所以我可能較讀政治學的人更能領略其重要性。香港負責政改的官員若閱讀此書,相信會有大有得益。此書是伴我三十寒暑的秘笈,我二十年前在本報寫了篇《五四運動七十五年祭談民主與科學》便受其影響。

 

  香港有團體說要爭取「真普選」,否則寧願一拍兩散拉倒也不要「假普選」,儘管後者也是普及參與的一人一票選舉。什麼是「真普選」?他們說的似乎是一定要有「公民提名」及不可有篩選。若據此定義,則世上多個民主國家的選舉也不可稱作「真普選」。與其在民主制度上加上此等僭建,不如像學術界般把一些理想的特性列出,作為衡量某選舉機制的準則。不過,此事並非如此簡單,黎卡在他書中的第四章便列出了六個條件, 都是一些不證自明大家都希望選舉機制能包含的特性。 不過,學術界卻證明了這些條件在深層次的邏輯上竟是不能並存的,沒有任何的選舉制度能同時滿足這六個條件。換言之,任何普選制度都不會完善,必有一些合理的條件不能達到。既然如此,所謂「真普選」,若是指機制完美無缺的話,便只可能是一種空洞無用的概念。

 

  不同方法得出不同結果

 

  不少人對民主執著,是認為它可彰顯民意。這其實已屬於民粹主義的觀點,此派人認為,民主選出的政府,或其民選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法律,應該包含著人民的「共有意志」(General Will),此詞來自盧梭,但在此我們也可稱它作民意。但什麼是民意?人民顯然都各自有其個人意見,在一個分化的社會,此事更為明顯。 既然人人意見都不盡相同,我們如何可把其總結起來,作出一個合乎所謂「民意」的決定?眾所周知,辦法是靠不同形式的選舉投票制度。

 

  選舉投票是民主的核心, 但投票結果便等於民意嗎?這裏有一系列無法克服的困難。

 

  第一個是「投票悖論」(Voting Paradox)現象。在相當廣泛的條件下,我們很容易墮入一個困局,根本無法搞清哪一個候選人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假設有一種情況,若人民在AB之間選擇,A會勝出,在B C 中選,B 會勝出,C A中選,C 會勝出,正是一物剋一物,哪一個選擇最能體現民意?答案是無法決定。

 

  「投票悖論」在實踐中只是偶然才會出現,但第二個困境卻是更加麻煩,它出現的機會大得多。假如我們有多個投票機制可用,而每一個機制大家都認為十分合理,符合民主的「國際」標準,但若用不同的機制卻會得到不同的結果,選出的人大不一樣,那麼,我們又如何可判斷哪一個結果才是真正體現民意?

 

  不要以為這不可能出現, 我在校內校外的各種委員會中多次見識過大家要爭論用什麼方法投票與計票,因為大家都早已知道用不同方法會得出不同結果,儘管每一種方法都是合理的。舉一個例子:假設有六人投票,共有三個候選人ABC可供選擇。第一人的偏好次序是ABC,即最喜歡AB次之,最不喜歡C;第二人也是ABC;第三人是BAC;第四人是CAB;第五人也是CAB;第六人是CBA

 

  若用一人一票制,即這六個人每人都只投給他最喜歡的選擇,A會得到2票,B1 票, C 可得3 票勝出。再考慮另一方法,即所謂的「保爾達計算法」(Borda Count),每人給予最喜歡的選擇3票,第二選擇2票,第三選擇1票。聰明的讀者可輕易算出, 在上述例子中A 可得13 票,B可得11 票,C 12 票,A 勝出。由此可知,就算各人誠實投票,不同的民主機制會得到不同結果,哪一個才符合民意?這無法斷定。

 

  第三個困難最麻煩,因必然出現。經濟學中有一些數學定理證明,投票者有誘因進行「策略性投票」。什麼是「策略性投票」?它是指有些人故意不如實按自己真正的偏好投票,意圖改變不利自己的結果。這類例子我過去二十年來的文章及在經濟學入門的課堂中都舉過不少,這裏再舉一例。

 

  曾與朋友討論提委會篩選出特首候選人的方法。 假設提委會中有甲和乙兩大陣營(各自人數接近或差別甚大都可以),每個陣營中都各自有一強有力的候選人和一並無民望的候選人。假設提委會最終要篩選出二至三人供公眾投票(弄出更多候選人也無不可)。提委會無論每人可投一票或多票,都要考慮如何才能增加自己心儀的人最終勝出。 甲方的正確策略應是把足夠的票投給自己一方的強候選人,其餘的票並不應投給己方的弱候選人,而是投給敵方的弱候選人,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最終出閘的是己方的強候選人和敵方的弱候選人。

 

  把票投給對方的弱者正是要他的票比其強者更多, 從而使到他們的強者得票不及弱者而出不了閘,在最後的普選對決中威脅不到己方的強者。有朋友說此分析不能隨便提出,否則引起傳媒的轟動,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有什麼轟動,因為這是很常用的策略,我自己在很多投票活動中也見識過,上面提到二十年前寫的那篇文章也談過。但我們不可忘記,甲方可以這樣做,乙方也可採同一策略,最後結果可以是大熱倒灶,選出來參與普選的都是平庸之輩。

 

  沉默大多數懂得務實

 

  要注意,以上只是一例子。經濟學的文獻中及黎卡的書中早已證明了,任何的投票制度都必然有策略性投票的空間,結果可以被操控。此種證明是用嚴格數學作出的, 沒有人能推翻其結論,但會否各選民都極其誠實,沒有採取此等策略呢?將來我會撰文討論這方面在實踐中的證據。又或選民是否要很聰明才懂得這樣做?不需要,選民中只要有一小部分人懂得,其他人有樣學樣便可以。況且找出這些策略性投票的方法並不困難, 在別人提出某種他們認為是天衣無縫的投票機制時,我有九成把握在15分鐘內便找到其破綻,屢試不爽。正如金庸所說,任何招式都有破綻,在投票問題上,就算未有練成「獨孤九劍」的,一樣可輕易找到。有些人若誤以為可找到一些完美的「真普選」,最終只會陷入狗咬著自己尾巴團團轉的邏輯困局。

 

  上述的分析是否等於說民主制度一無是處?非也! 若我們降低對民主不切實際的要求,按麥迪遜的思想,亦即黎卡稱為「自由主義」的民主觀,民主其實大有作為,關鍵是任期設限。一個當上了總統或行政長官的人,大多都會很渴望連任,若其任期有限,每幾年要再選一次,他會怎樣面對這些選舉?他起碼有兩個考慮。第一,若他表現差勁,民心盡失,他下次再當選的機會便大降。第二,若他引入了對人權毫無保障對別人有壓迫性的制度,在他下台後,別人一樣也可用同樣的壓迫工具對付他,任期設限使到他不敢肆無忌憚的這樣做。但根據上文的分析,任何選舉制度都可以出錯,好的議員或官員都可能被人「出術」趕走,差勁的卻一樣有機會留下。既然如此,在任的長官又怎會怕任期設限的制約?他怕的,如果他過分惡劣,他將來雖不必定難以連任,但要下台的機會卻會增加,這已足夠對他構成壓力。

 

  由此可知,沒有完美的民主制度。所謂「真普選」,也絕不能保證結果能體現民意。追求此等不存在的完美,等同把海市蜃樓視為真實一樣。我們不用對民主制度抱有過高的期望,看不懂它的局限,但若明白麥迪遜的思想,便知道一人一票及任期設限,已是民主的全部基礎。加入其他特質,如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否有公民提名等, 雖或各自有其道理,但這些已不是民主的核心,跟普選的「真假」並無必然關係。

 

  但社會若在非核心的細節上爭論,甚至想一拍兩散,拉倒普選,這卻是對港人有損無益,十分不智。正因如此,我雖深明任何政改方案都不可能沒有漏洞,但仍與朋友倡議一個走中間路線的「G-13十三學者政改方案」。按《明報》的民調結果,港人中的沉默大多數懂得務實及掌握要點,他們的智慧不容忽視。

 (HKEJ    201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