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的法理依據,是基於《基本法》一五八條所賦予人大常委可對《基本法》所有條文都作解釋的權力,香港有些評論還在質疑釋法的合法性,使人奇怪。我細看公布,感其用字謹慎,內容克制,而且合乎常理,反而社會中某些批評有無的放矢之嫌。按其核心內容,不外以下幾點︰第一,它只是針對公職人員就職的宣誓,對其他原因的宣誓,例如婚禮中的宣誓,不一定適用。第二,未作合法宣誓,根本不能就職(梁頌恆、游蕙禎因此從來都未當過議員,立法會若有規則與此不符,便須修訂)。第三,宣誓必須是真誠、莊重、準確、完整的。第四,不肯這樣做,故意宣讀與誓詞不相符的內容,等同拒絕宣誓,不得重新宣誓。第五,事後違反誓言行為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釋法內容是常識,我不認為有什麼值得爭議之處,但樹欲靜而風不息,總會有人千方百計要挑起一些爭議。例如,有人認為不能用「真誠」等「主觀」標準,但難道社會可容忍明目張膽是要騙你的誓言嗎?要斷定是否真誠有時的確不易,但有些不真誠的宣誓卻是路人皆見的。誰會如此白痴,相信梁游二人曾經全心全意接受原本的法定誓詞?
有人會說,香港法庭當然會依照香港法例去處理此案,人大根本不應釋法。我對此不敢苟同。香港按照《基本法》,在港奉行司法獨立,法庭被抬到神聖的地位。我當然也希望法庭受到社會的尊重,維持一定的權威性,但香港的法院有好好地盡其責任嗎?在「佔中」過後,甚至在年初旺角暴亂過後,社會中早已出現對法庭判決強烈不滿的情緒,「警察抓人,法庭放人」,已深植港人腦海中。把自己設身處地用中央政府的角度看此問題,我們豈不容易得到法庭不一定可信的印象?
為什麼連不少港人也對高高在上的法官不一定信任呢?當然我們不應一枝竹篙打盡一船人,不少法官的判決很值得我們稱許,但另一些卻容易使我們懷疑其個人的政治取向是否嚴重地影響其判斷力。法官不是都懂得公義,正直客觀嗎?作為經濟學家,我對人類的信心倒沒有這麼大。美國的法官一旦當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做至死亡才被人繼任。美國司法界從來都把誰可當上大法官視作頭等大事,共和民主兩黨也都死命地要把自己的同路人送進最高法院當大法官。假若民主黨人當上大法官,判案時的結論與共和黨人全都是一樣,那麼兩黨根本便不用努力為自己的政黨爭取大法官的席位。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個人政治取向都被視為可左右判案結果,那麼香港普通的法官又怎可視為不吃人間煙火,完全無偏見?
有人認為人大常委釋法會侵害到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及威望,這倒是一半對一半錯。香港的法例不能與《基本法》相矛盾,而香港法院對《基本法》部分條文的解釋權原本是人大常委所授予,若人大常委這個授權人自己要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作為被授權者,當然要跟從,這是香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根本談不上是干預。不過,當法院尚未判案時,人大常委已出來解釋一零四條的立法原意與具體含義,在觀感上總難免會使人覺得人大常委對法院並不完全信任。
我們或可說香港法院失去了港人及人大常委的部分信任是咎由自取,但此種解讀不利香港的長治久安,我們不應太突出此種觀點。較正面的看法是把釋法視作為一種少用但正常的合法程序。我在大學讀書時要讀美國憲法及包括《聯邦人文獻》(Federalist Papers)的多種與憲法有關的文獻,《聯邦人文獻》正是二百多年前美國的憲法之父們在撰寫憲法前在報章刊登的辯論文章,美國法院判案時,往往會視《聯邦人文獻》為權威性的參考資料,可從中得悉憲法的立法原意。事實上,美國的憲法、《聯邦人文獻》與獨立宣言向來都被視為美國法制的三大支柱。香港的《基本法》沒有有如《聯邦人文獻》的解釋文件相伴,但卻有人大常委作為權威性一鎚可定音的釋法者,對香港的法制可提高其確定性。當然,視人大常委為外來政權一部分的反對派不會如是想。
人大常委當然明白,要維護香港法院的權威性,釋法次數越少越好,每一次釋法都會有政治代價。但有代價並不表示可按下不做。我們可反過來問,假如不釋法會有什麼局面?立法會很可能長期癱瘓,顯然地有些人希望香港越亂越好,立法會運作不了,對香港利益構成重大威脅,但他們不會在乎,反而樂而促之。釋法不會解決一切問題,但卻可大大減低港獨或自決派在廟堂中播獨的機會。法律界中一些人不會喜歡釋法,此種情緒不難理解,誰願意自己頭上還有一個更權威的《基本法》解釋者?但話說回來,法律這行業保護主義色彩極為濃厚,舉世皆然,律師不想別處的律師加入競爭,司法體制也想自己的系統擁有解釋法律的壟斷權。若這系統判案一向嚴明,保護主義也無所謂。但若其表現出了問題,而且不少港人也相信如此,那麼引入人大常委這一釋法者,在司法界中卻可起到制衡作用,未嘗不是好事。■
(Yazhou
Zhoukan 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