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2017

應否容許奶粉賣廣告? (雷鼎鳴)


過去幾年,時不時都有人問我對政府打算立例規範奶粉商賣廣告的看法。我母親曾經營託兒所,我自小就聽慣了哪一種奶粉嬰兒適應得了,哪一種不行,所以要換,等等,所以對奶粉的事也較為留神。最近有朋友傳來了一份關於規範奶粉商的《香港守則》,讀後頗有疑惑之處。

這分《守則》據說是回應世界衞生組織的要求而制定,當中有幾部分,其中一部分重申了母乳餵嬰的好處,並引述外國的研究,指出這可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例如在美國,假若當地九成的嬰兒頭6個月都用母乳,可省回130億美元及減少911個死亡個案。我不知這些數字是否準確,但絕不懷疑用母乳哺育對嬰兒健康最好,香港的家長大部分相信也懂得這道理。

《守則》的核心當然不是有關母乳的學術討論,而是要求奶粉商不能以廣告或教育的方式介紹自己產品的好處,這些產品,不單是6個月以下嬰兒的配方奶粉,也包括36個月或以下較大嬰兒或幼童所用的奶粉。《守則》也要求奶粉商幫助宣傳母乳最有益此一信息。

減少誤導 讓消費者更有保障

這些《守則》的原意是不錯的,我從前在內地公幹,常在早上的非黃金時段在電視上看到一些人對各種「靈藥」大吹大擂,這的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近年這類廣告似是少了,可能內地已有一些規管。但我認為《守則》的條文仍頗有過火之處。

第一,不能賣廣告便等於扼殺了家長取得相關信息的不少機會。奶粉與藥物不同,用哪種奶粉較適合,家長的判斷力不會太差。政府為何有權力去干預奶粉商去提供信息?若是怕奶粉商胡亂吹噓,立例監管他們,並對發放虛假資訊加以懲罰,更為恰當,哪用防止別人賣廣告?

《守則》出自負責食物與衞生官員所設立的專責小組,這更提醒我們另一件事:香港的醫生與律師都不能替自己賣廣告,記憶所及,只有謝偉俊曾替自己的法律服務賣過廣告。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此種做法其實不利業內人士的競爭,對消費者不利,新入行者較難挑戰早已建好人脈關係的老行尊,是一種保護主義。但將此種保護主義模式推廣至幼兒奶粉(首6個月用母乳倒是少人會反對的),莫名奇妙。

巨資研發 不作宣傳難以知曉

第二,打壓奶粉廣告不利創新與進步。某某公司若花了巨資研究出更好的配方奶粉,但卻不能盡情介紹這新產品有何好處,在市場中便佔不了優勢。

既然如此,奶粉商那來誘因搞好科研?有人可以反駁,香港反正沒有奶粉的科研,所以禁止廣告也沒有大不了。

但不可忘記,既然用家都無信息,進口商倒可只運來一些成本較低、營養沒這麼好的奶粉,在缺乏競爭的市場中,他們賺到的錢更多。

第三,《守則》據說是自願性的,奶粉商若對它不加理會,有甚麼後果,文件中並無說明,但也許會有某些懲罰也說不定。既然《守則》不是法律,我們大可視它為一種道德號召。在某些領域內,政府提出一些道德要求,無可厚非,例如要求學校教師不應講粗口教壞學生,便十分正確。

但奶粉不賣廣告,不見得等於相關公司比別人更道德,就算是,政府在市場機制的操作中,又憑甚麼對一些並不違反法律的做法加以道德判斷?

市場機制 政府不宜太多判斷

第四,《守則》針對的是36個月以下幼兒的奶粉。在國外,發達國家對此的監管通常只適用於6個月或12個月以下的嬰兒,香港現在建議要對36個月的都適用,領先世界,我想不到為何香港需要這麼「先進」?

香港的自由經濟指數常常被排名世界第一,這是港人的驕傲,但我們更要提醒自己,有些措施是否給予了政府太多權力。
(Sky Post 201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