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示威者聲稱他們有五大訴求,但其中四項,不是無聊就是荒謬,只有第五項欺騙性較大,需要仔細拆解。
究竟《逃犯條例》應撤回還是壽終正寢,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這字眼上的爭論毫無意義,十分無聊。記憶所及,在近代史中,只有文革時的造反派才會為一兩字的爭論而弄至劍拔弩張。不能把過去幾個星期的暴亂定性為暴動?市民也許從前仍有疑問,但有些人卻不斷把暴力升級,惟恐大家不知他們在搞暴動,連可傷人命的弓箭及其他有殺傷力的武器都帶到示威現場,事前還有人製造炸彈,示威者又不敢以真面目示人,這不是心知肚明自己在犯罪,但又不想被捕是甚麼?不檢控暴力示威者?若無證據,警察根本檢控不了,若有證據,黑衣人又怎可認為自己高於法律,公然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這些人的偽善及無知怎不使人大開眼界?快點搞雙普選嗎?反對派放棄了循序漸進的普選,我們記憶猶新,現在倒是後悔了?十多年前當香港社會還相對平靜之時,我也認為二十三條並不一定必要,但今天暴力已常規化,若無二十三條,中央怎可能容許反對派心中的所講「真普選」?若真心推動普選,他們不如為此創造條件,先為二十三條立法,不要弄巧反拙的搞暴動。
李國能提出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得到一部份港人支持,也被黑衣人拿去當作訴求之一。李德高望重,他此提議原是好意,我不懷疑。當很多人都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找人搞清楚狀況,也有其正面作用。但可惜,在今天香港的局面下,這早已經不是合適的手段,而且它還會帶着先天的不公平性,政府應明白此點,振作起來,一口拒絕。
為何說不會公平?假設委員會成員全部公正,調查結果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九十九板打暴力示威者,一板打警察,這仍然會對暴力示威者有利,對警察不利。為甚麼?這是因為警察是公務員,政府不可能不理會委員會的決定,但反觀充滿民粹主義精神的黑衣人,若報告對他們不利,並遭到譴責,他們會理會嗎?他們只會說這是權貴對他們打壓!
報告隨時要幾個月才有結果,這段時間卻又有利黑衣人,他們的活動不會停止,而且他們還可自製一個藉口,就算他們行為如何乖張,也會說不可對其活動定性為暴動,因為仍有個別調查委員會未下結論。本來在法庭中判案應是嚴格遵從法律原則,不用等待委員會的報告,但我們不可排除陪審員中有人在委員會結果出來以前,畏懼權威,不敢放膽以法律原則為根本。
這個委員會若是今天設立的話,也是不合時宜的。按過去幾周的發展看來,暴力不斷的升級,若對六月十二日是否暴動仍有點懷疑的話,現在還那需要再懷疑?暴力示威者天天都在為他們的暴動性提供新的證據,法庭自可依法辦事,一個額外的報告便顯得多此一舉。警察有無過度使用武力?對方可聚眾對警察往死裏打,咬斷警察手指仍面不改容,且示威時身藏利器幪面犯案,到元朗前還擺明車馬要到村民家園破壞,警察面對如此危險的一幫人,若仍像在六月份時的軟手軟腳,必遭市民唾罵。答案已寫在牆上,又有甚麼可查的?
委員會內應找誰人加入,這本身已是一個大難題。顏色革命在港本是新生事物,也會是各專業的社會科學家研究的對象,法官並無足夠的社會科學訓練,只可能倚靠其他專家的意見,但選甚麼專家幫忙?委員會誰人可加入,這本身已是一戰場,是各路人馬必爭之地。
不過,調查委員會也不能說一無是處,過去政府在大事發生後,往往都會成立一個委員會,其調查報告可作殷鑑,減少未來重犯錯誤的機會。我認同委員會是要成立的,但應按照慣例,在事件不再是仍在進行中,而是在社會平靜下來才成立。在這之前,一切嚴格按法律原則辦事便可。
究竟《逃犯條例》應撤回還是壽終正寢,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這字眼上的爭論毫無意義,十分無聊。記憶所及,在近代史中,只有文革時的造反派才會為一兩字的爭論而弄至劍拔弩張。不能把過去幾個星期的暴亂定性為暴動?市民也許從前仍有疑問,但有些人卻不斷把暴力升級,惟恐大家不知他們在搞暴動,連可傷人命的弓箭及其他有殺傷力的武器都帶到示威現場,事前還有人製造炸彈,示威者又不敢以真面目示人,這不是心知肚明自己在犯罪,但又不想被捕是甚麼?不檢控暴力示威者?若無證據,警察根本檢控不了,若有證據,黑衣人又怎可認為自己高於法律,公然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這些人的偽善及無知怎不使人大開眼界?快點搞雙普選嗎?反對派放棄了循序漸進的普選,我們記憶猶新,現在倒是後悔了?十多年前當香港社會還相對平靜之時,我也認為二十三條並不一定必要,但今天暴力已常規化,若無二十三條,中央怎可能容許反對派心中的所講「真普選」?若真心推動普選,他們不如為此創造條件,先為二十三條立法,不要弄巧反拙的搞暴動。
李國能提出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得到一部份港人支持,也被黑衣人拿去當作訴求之一。李德高望重,他此提議原是好意,我不懷疑。當很多人都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找人搞清楚狀況,也有其正面作用。但可惜,在今天香港的局面下,這早已經不是合適的手段,而且它還會帶着先天的不公平性,政府應明白此點,振作起來,一口拒絕。
為何說不會公平?假設委員會成員全部公正,調查結果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九十九板打暴力示威者,一板打警察,這仍然會對暴力示威者有利,對警察不利。為甚麼?這是因為警察是公務員,政府不可能不理會委員會的決定,但反觀充滿民粹主義精神的黑衣人,若報告對他們不利,並遭到譴責,他們會理會嗎?他們只會說這是權貴對他們打壓!
報告隨時要幾個月才有結果,這段時間卻又有利黑衣人,他們的活動不會停止,而且他們還可自製一個藉口,就算他們行為如何乖張,也會說不可對其活動定性為暴動,因為仍有個別調查委員會未下結論。本來在法庭中判案應是嚴格遵從法律原則,不用等待委員會的報告,但我們不可排除陪審員中有人在委員會結果出來以前,畏懼權威,不敢放膽以法律原則為根本。
這個委員會若是今天設立的話,也是不合時宜的。按過去幾周的發展看來,暴力不斷的升級,若對六月十二日是否暴動仍有點懷疑的話,現在還那需要再懷疑?暴力示威者天天都在為他們的暴動性提供新的證據,法庭自可依法辦事,一個額外的報告便顯得多此一舉。警察有無過度使用武力?對方可聚眾對警察往死裏打,咬斷警察手指仍面不改容,且示威時身藏利器幪面犯案,到元朗前還擺明車馬要到村民家園破壞,警察面對如此危險的一幫人,若仍像在六月份時的軟手軟腳,必遭市民唾罵。答案已寫在牆上,又有甚麼可查的?
委員會內應找誰人加入,這本身已是一個大難題。顏色革命在港本是新生事物,也會是各專業的社會科學家研究的對象,法官並無足夠的社會科學訓練,只可能倚靠其他專家的意見,但選甚麼專家幫忙?委員會誰人可加入,這本身已是一戰場,是各路人馬必爭之地。
不過,調查委員會也不能說一無是處,過去政府在大事發生後,往往都會成立一個委員會,其調查報告可作殷鑑,減少未來重犯錯誤的機會。我認同委員會是要成立的,但應按照慣例,在事件不再是仍在進行中,而是在社會平靜下來才成立。在這之前,一切嚴格按法律原則辦事便可。
(Headline Daily 20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