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應立即制訂反蒙面法,在示威活動中,除了有衞生原因外,戴上口罩都屬違法。現在說這法例,顯然已遲了點,但遲到總比沒到好,為香港的長遠利益,此法是刻不容緩,理由有二。
第一,戴上口罩頭盔,甚至像中東的恐怖份子般把自己連頸部頭部也包起,只剩一雙眼睛,的確會增加警方辨認示威者的難度。從示威者的角度而言,既然被拘捕並成功起訴的機會下跌,犯罪行為當可更淋漓盡致。示威者的人數與激烈程度增加,可使警方更難以處理,但遭殃的卻是熱愛和平、自由與法治的港人。
大多數港人會同情他們的胡搞嗎?我不相信。看到他們在機場欺凌旅客,對着外國旅客用英語「解釋」自己的行為時,又結結巴巴語無倫次,怎不為自己同是香港人而感到羞愧?有朋友說示威者和其同情者,很難肅清,港人的日常生活及香港良好治安的美譽,實難以回復。
第二,戴上口罩或面具,對人的心理與行為都有着重大影響。三年多前,中大的精神病學專家李誠教授曾介紹我讀過一篇Sandra Newman所寫的有關面具的通俗文章,真是開卷有益。
根據Newman的介紹,原來面具的功能並不止隱藏身份這麼簡單。威尼斯幾百年前的法律已指出戴上面具的人,容易出現無政府主義傾向。在漫畫世界中,蝙蝠俠、蜘蛛俠、女飛俠黃鶯等等,都須戴上面具才變得神通廣大,不戴便打回原形,與常人相差不幾。原來面具的心理效果,是可以使人有一種虛假的脫胎換骨的幻覺,戴上面具可使人自以為變成替天行道的大俠。
此種幽暗的心理有不少實驗曾證明過。美國及歐洲不少地方在抓捕示威者時,第一時間便是扯走其面罩,這些示威者面罩一被除去,很多時會立時從勇悍變成驚慌失措。其實文獻也指出,這些人對自己面罩被除,還會感到十分羞恥!近日一些黑衣人被警察截下查證身份,到他們交出身份證的抗拒性,還比不上被要求除下口罩,其原因可能也在此。上月警方搜查到有港獨人士工作之地有大量大麻精,更使人聯想到某些人的口罩是否早已被大麻精處理過,戴上後更易產生幻覺。若然此聯想正確(有一些醫生朋友更確信如此),那麼對部份戴上口罩的黑衣人行徑如同喪屍,我們便不用感到奇怪。
反蒙面法在國際上毫不罕見。美國紐約州在一八四五年已有反蒙面法,其後因要打擊喜戴頭罩的三K黨,多個州也訂立了此法。加拿大的反蒙面法其甚為嚴厲,在示威或非法集結中戴面罩最高可被判坐牢十年!歐洲多個國家一樣也禁止在示威者載上面具,法國的法例尤其嚴格。由此可見,若香港有反蒙面法,西方國家絕無道德高地批評香港違反人權!
立法會是否夠票通過反蒙面法?我不知道,但觀乎今天的局面,通過此條例對社會大有益處,反對者實無理據反對。不過,立法程序緩慢,特首應考慮動用《基本法》四十八條第四款所說的,特首有權「發佈行政命令」。反蒙面法可先通過「行政命令」來實施,二○○六年在一次司法覆核中法庭對「行政命令」的理解遠不如美國般的寬鬆,但香港政制的設計本來便是行政主導,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導的重要部份,政府應為此上訴或要求人大為此釋法,使特首在危急時有足夠法定權力辦事。事實上美國立國至今年八月五日,總統共發佈過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六次行政命令,其行政主導的實施,是值得香港學習的。
第一,戴上口罩頭盔,甚至像中東的恐怖份子般把自己連頸部頭部也包起,只剩一雙眼睛,的確會增加警方辨認示威者的難度。從示威者的角度而言,既然被拘捕並成功起訴的機會下跌,犯罪行為當可更淋漓盡致。示威者的人數與激烈程度增加,可使警方更難以處理,但遭殃的卻是熱愛和平、自由與法治的港人。
大多數港人會同情他們的胡搞嗎?我不相信。看到他們在機場欺凌旅客,對着外國旅客用英語「解釋」自己的行為時,又結結巴巴語無倫次,怎不為自己同是香港人而感到羞愧?有朋友說示威者和其同情者,很難肅清,港人的日常生活及香港良好治安的美譽,實難以回復。
第二,戴上口罩或面具,對人的心理與行為都有着重大影響。三年多前,中大的精神病學專家李誠教授曾介紹我讀過一篇Sandra Newman所寫的有關面具的通俗文章,真是開卷有益。
根據Newman的介紹,原來面具的功能並不止隱藏身份這麼簡單。威尼斯幾百年前的法律已指出戴上面具的人,容易出現無政府主義傾向。在漫畫世界中,蝙蝠俠、蜘蛛俠、女飛俠黃鶯等等,都須戴上面具才變得神通廣大,不戴便打回原形,與常人相差不幾。原來面具的心理效果,是可以使人有一種虛假的脫胎換骨的幻覺,戴上面具可使人自以為變成替天行道的大俠。
此種幽暗的心理有不少實驗曾證明過。美國及歐洲不少地方在抓捕示威者時,第一時間便是扯走其面罩,這些示威者面罩一被除去,很多時會立時從勇悍變成驚慌失措。其實文獻也指出,這些人對自己面罩被除,還會感到十分羞恥!近日一些黑衣人被警察截下查證身份,到他們交出身份證的抗拒性,還比不上被要求除下口罩,其原因可能也在此。上月警方搜查到有港獨人士工作之地有大量大麻精,更使人聯想到某些人的口罩是否早已被大麻精處理過,戴上後更易產生幻覺。若然此聯想正確(有一些醫生朋友更確信如此),那麼對部份戴上口罩的黑衣人行徑如同喪屍,我們便不用感到奇怪。
反蒙面法在國際上毫不罕見。美國紐約州在一八四五年已有反蒙面法,其後因要打擊喜戴頭罩的三K黨,多個州也訂立了此法。加拿大的反蒙面法其甚為嚴厲,在示威或非法集結中戴面罩最高可被判坐牢十年!歐洲多個國家一樣也禁止在示威者載上面具,法國的法例尤其嚴格。由此可見,若香港有反蒙面法,西方國家絕無道德高地批評香港違反人權!
立法會是否夠票通過反蒙面法?我不知道,但觀乎今天的局面,通過此條例對社會大有益處,反對者實無理據反對。不過,立法程序緩慢,特首應考慮動用《基本法》四十八條第四款所說的,特首有權「發佈行政命令」。反蒙面法可先通過「行政命令」來實施,二○○六年在一次司法覆核中法庭對「行政命令」的理解遠不如美國般的寬鬆,但香港政制的設計本來便是行政主導,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導的重要部份,政府應為此上訴或要求人大為此釋法,使特首在危急時有足夠法定權力辦事。事實上美國立國至今年八月五日,總統共發佈過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六次行政命令,其行政主導的實施,是值得香港學習的。
(Headline
Daily 201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