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是香港自一九六七年暴動以來政局最動盪的時間。「亂世」容易衍生新思潮,千古皆然,不少互相衝突而又互為競爭的理念也隨著社會變化而出現,在此我只評其犖犖大者。
最大的事件顯然是從「佔中」演變出的「雨傘運動」,此運動涉及幾個重要的理念。在醞釀期,運動的推動者認為「佔中」將有如核彈般的大殺傷力武器,中央政府不得不就範。但從一些早期民意調查中已可得知,超過九成港人根本不相信「佔中」可迫使中央遷就「佔中」者的訴求,而事件發展下來,也證明這九成港人的判斷力較「佔中」者遠為準確。後來「佔中」發起人改變宣傳口徑,用「愛與和平」作為口號,但這立時遭到兩個質疑。第一,「佔中」的本質是在沒有人民授權下,以侵害香港經濟及一般人民的利益去要脅香港及中央政府就範,背後的政治道德思維正是惡棍政治思想家馬基雅維里在《君王論》中宣揚的「為了目的可以不擇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在佔領運動封路期間,引起大量港人的反感,運動的聲勢亦一天一天的削弱。第二,就算組織者真有意圖要用「愛與和平」為號召,他們是否有能力阻止運動的激進化或暴力化?證之於運動期間不少江湖人物的出現,旺角佔領區甚至有江湖人搶地盤現象,而學聯似因要維持「統一戰線」,不肯與暴力者劃清界線,在在證明「愛與和平」口號的虛無。
另一有爭議性的理念是何謂「法治」,或「法治」與「違法」可否並存。佔中者認為「法治」的核心是「以法達義」,他們自我標榜「法治」的境界高於「守法」,因此「佔中」雖明顯違法,但卻是高尚的。這種說法顯然有偷換概念邏輯混亂之實。我們可以接受「法治」比機械式地守法層次更高,原因是「以法達義」本身包含了「守法」及「達義」兩個條件,而不單止是「守法」。但若有人不守法,又憑什麼說他們在以「法」達義?光是「守法」不一定能夠達義,但若違法便更加不可能有法治。「守法」是法治的必要而不一定是充份條件,缺少了「守法」這一條件,法治自然是空談。這有如白馬要既是馬又是白色的,若弄來一匹白色的羊,我們當然不可稱之為白馬。這裏內藏一個例外,若法是惡法,違法也許可說成是符合「以法達義」,但佔中者卻從來沒有辦法證明「佔中」所違之法只是一種惡法。保障人民使用道路上班逛街之法何惡之有?
人大常委「八三一」決議中含有「篩選」成份,但「篩選」便一定不符合民主嗎?只要候選人數設限,篩選便自會出現,例如沒有國家會願意讓一神經病患當候選人,所以問題應該是篩選是否合理。中央政府堅持特首要獲中央及港人認可,這兩個認可都是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否則談不上貫徹一國兩制。既然如此,我實在看不到在提名階段篩走一些例如是港獨分子或是要中央領導人下台的人有何不妥。民主能否體現,視乎普選時的候選人是否都要互相競爭,以求爭取選民支持。只要他們很希望勝選,其宣示的政策便必須向中間路線傾斜。此說大有名堂,一九五七年經濟學家道恩斯(Anthony
Downs)已發表「中間選民」(median
voter)理論,以數理邏輯證明此說。
香港目前並不存在對普選階段是否有競爭的有力質疑,但在提名期間是否可適當增加民主化卻有不同意見。姑不論篩選的標準是否能滿足大部分人的期望,大家都參與投票的普選部分卻顯然比現時只是靠選委會選出特首的體制往前走了一大步,更加民主,亦因選出的特首害怕做得不好會被人民踢走或在歷史上留下污名,所以都有壓力不斷爭取人民的支持。既然如此,以目前局面看來,在原地踏步與「袋住先」(先接受)之間選擇,後者顯然更符合民主的進度及港人利益。不同意此結論者所憑仗的思維似乎是不切實際地寄希望於中央政府快將倒台或中國將會崩潰,但這概率太低,近乎不可能,而且即若如此,新的政府便會容忍香港特首不用經它的授權嗎?
是否贊成「袋住先」是香港當前政治辯論的核心,反對的人對循序漸進這一理念嗤之以鼻。他們可能認為這是原則性問題,但就算如此,其策略上的缺乏靈活性也叫人奇怪。更使人驚訝的是多位最堅決反對「袋住先」的政界中人與知名評論人都是九龍華仁書院的畢業生(當然九華很多人甚或更多人支持「袋住先」),這與管理華仁的宗教組織耶穌會在歷史上的教育風格與理念大相逕庭。耶穌會士利瑪竇晚明時來華傳教,不但迅速學習與了解中華文化,而且致力為「拜祖先」等中國習俗辯護,而不視其為違反天主教教義,要知道,當時甚至是今天的教廷都有不少人認此為大逆不道,不能對此「袋住先」。為求得到中國士大夫的信任,利瑪竇與徐光啟合譯了歐基里德的《幾何原本》。利瑪竇與其他耶穌會士為何「浪費」時間在非傳教事業上,當中有他們尊重科學與教育的因素,但亦有他們在傳教策略上思想十分開放與靈活的緣故。耶穌會士在幾百年的歷史中不肯自我劃地為牢,往往十分願意採用靈活的策略以求階段性的進展。我是香港華仁畢業生,與九華朋友關係極好,十分佩服利瑪竇的思想與策略,但不明白為什麼有校友不懂他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