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灣女童「小燈泡」,在街上慘被一懷疑精神有問題男子隨機斬首,引起當地社會很大的情緒反應,雖然大家都明白死刑對因精神病而殺人並無阻嚇作用,但就連香港也有人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
死刑應否存在,自古以來都極有爭議性,經濟學中亦頗多這方面的研究。反對死刑的理由很多,例如從宗教或道德的角度,有人認為處死一個犯人也是在殺人,執法者無權奪去別人的性命,又例如有些案件是冤案,行了死刑後就算發現是錯了,也無法挽回。支持死刑的,是要殺一儆百,以免更多的人受害。
爭議中的一個關鍵點是死刑究竟有無阻嚇力,若有的話,處決一殺人兇手,可能救回一些無辜致死的人;若阻嚇力不大於終身監禁,那麼死刑的確並無多大用處。
兇殺率低 或因為警察效率高
經濟學家相信誘因會影響人的行為,罪犯也一樣理性,懂得判斷殺人的成本效益。就算只有部分罪犯相信死刑是較無期徒刑是更嚴厲的處罰,那麼在有死刑的地方,行兇的成本便會增加,兇殺便會減少。如此說來,死刑「理應」比終身監禁對殺人有更大的阻嚇作用。但光是理論上說它有阻嚇力是不夠的,我們還需實際的證據。
找尋證據的一種方法是看看世界不同的地方有否執行死刑,並且找出其殺人案件是多是少。表面看來,似乎沒有死刑的國家更有可能有較高的殺人案比率,但相關性不是很明顯。例如拉丁美洲國家極少真的執行死刑,但它們的殺人率很高,最高的是洪都拉斯,2013年每10萬人口中,平均有84.3人被殺。台灣有死刑,兇殺比率是3.0,低於世界平均的6.2,美國多個州都有死刑,兇殺率是3.8,中國一樣有死刑,兇殺率則低至0.8。不過,歐洲國家十分反對死刑,兇殺率也頗低,平均只有3.0,香港已經沒有死刑,過去10年兇殺率的平均是0.45,也是非常低的。
光是簡單的相關性不能嚴謹的回答問題。也許有些國家兇殺率較低,只是因為其警察效率很高,與有否死刑無關,當然也可能有別的原因決定兇殺率的高低。美國大多數的州都有死刑,只有19個沒有。有些研究根據不同的州的兇殺率與這些州法律上是否容許死刑得出結論,認為死刑並無明顯的阻嚇力,但我的一位舊同事艾禮智(Isaac Ehrlich)在一篇經典論文中曾指出,這些研究找不出結果,只是它們的方法不夠小心所致,有些州名義上法律有死刑,但法官卻多年來不判死刑(情形與香港1966至1993年之間相似),兇殺案高企,並非因死刑無阻嚇力所致,而是根本便沒有執行死刑。
提高阻嚇 要增加資源防罪案
兇殺率的高低,受多種因素影響,要知死刑有無阻嚇力,我們要小心把死刑的效果從其他因素中抽出來。艾禮智的論文顯示,平均一次死刑的執行,可減少八次兇殺。若如此,懲罰一人可救回八人性命,是否合乎道德,各人可自行判斷。艾禮智用的是1933至1967年美國的數據,今天是否如此,我不知道。
在某些條件下,死刑卻又未必有阻嚇力,效果可能還剛好相反。例如,一個已殺了人的在逃兇犯是很危險的,他若被抓到便要面對死刑,但他就算再殺多人,同樣也是死刑,多殺一些人的邊際成本是零。倘若多殺人可助其逃脫,既然有好處,又不用額外付出成本,他們容易惡向膽邊生,自然會多殺人。
可能因此之故,歷史中的一些執法,比死刑還要嚴苛,以增加犯罪的阻嚇力。中國古代有凌遲處死、誅九族,在歐洲的一些城堡中參觀,也可見到一些使人悚然的酷刑室與設施,蓋因古人明白在死刑以上尚要增大犯罪(或作反)的邊際成本也。現代社會不能用酷刑,要提高阻嚇力,惟有倚靠增加資源,使兇徒落網的機會率增加。就算有死刑,若殺人犯永不落網,死刑自然無甚阻嚇力。
(Sky Post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