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判雙學三子坐牢六至八個月,這對受到「違法達義」思潮影響的人會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此種打擊不是有人要坐牢這麼簡單。沒錯,坐牢使人失去寶貴的自由,但除非受人違法欺負,香港的監獄今天已十分文明,還有書可讀,可考公開試,囚犯亦有時間反省自己的過錯。我因履行義務公職參觀視察過一些監獄,甚在那裏講過書,深覺適合的刑罰對犯了錯但肯痛改前非的年輕人是一件好事。當然也許會有些人執迷不悟,甚至希望以坐過牢來增加自己的政治本錢,若然如此,他們不妨求仁得仁,多坐幾年,積累到足夠的本錢才離開。
打擊是因為法庭判得有理,判詞擲地有聲。石永泰認為其有少少情緒化的部份,正是其精華之所在。判詞直指,「違法達義」是一股歪風,有些人以行使自由與權利為名,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使社會陷入混亂,令其他人失去他們應有的權利與自由,這樣會使到法治與自由都成為空談。有些人視這些行動為光榮,只是傲慢與自以為是的想法。
此種觀點其實並不新奇,不少港人在過去幾年也屢有指出,我自己也曾多有論述,法庭與我們的看法一致我自然高興。但要注意,違法活動與公民抗命是有差別的,我在佔中前便在報章說過,假如佔領運動在維園而不是在中環進行,那麼我雖然不一定同意參與者所要「達義」的「義」是真正的義,卻會因他們的行動並無過份地侵害港人的利益,而認同他們可有此權利及自由,但可惜他們的主導思想竟是以為可通過脅持港人的利益,而迫使中央及香港政府讓步,此種思維在深層次上,與不顧別人死活的恐怖份子無異。現在上訴庭以其權威性的地位,指斥「違法達義」的錯誤,是在動搖着佔中者的整個理念根基,這怎會不是對他們的一個沉重打擊?他們怎會不大張旗鼓負隅頑抗?
戴耀廷斷章取義地引用英國終審庭法官何夫曼(Leonard Hoffman)二○○六年一段判詞,只提到何夫曼認為公民抗命在英國有着漫長而光彩的歷史,但卻漏去接着的更重要的一段。這一段說甚麼?主要是指出公民抗命是有條件性的,即不能引致過份的破壞與別人的不便,而且抗爭者要樂於承受隨之而來的刑罰。七十九天的佔領使到多少店舖損失生意甚至關門?港人浪費了多少交通時間?問問當時罵聲四起的的士司機,已可知部份答案。當然,若他們在維園搞佔領,便不會有這些問題。事實上,何夫曼也沒有把那位自稱是公民抗命的涉案者減去刑期。何夫曼所羅列的條件,在理念上與香港上訴庭的是一脈相承,由此可見,律法便是律法,自我催眠地用自以為崇高實則並不見得正確的理念為藉口,去做違法的舉措是要受懲罰的,中外皆然。
令很多香港人看不過眼的是,用錯誤思潮煽動了某些年輕人去犯法的人自己卻不跑出來完成其坦然入獄的承諾。年輕人對世事對錯的判斷經驗不足,難免有錯,也是受害人,但他們也有自由意志,不能不負上法律責任。我不由想起在美國讀書時一些朋友,因為反對美國不正義的越戰,不肯到越南殺人,因而逃避兵役,有些甚至要亡命天涯。這些不肯服役者才是真正的公民抗命,他們沒有侵害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