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012

從經濟學看民主的成本與效益 (雷鼎鳴)

假期無新文章刊登這是2006年的舊文讀者可對照本博客其它關於民主與自由的一系列文章    


     什麼是民主?最簡單的說法當然是政府或集體,按照民意辦事,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但什麼是民意?假如社會中人人意見相同,這便容易不過,大家說出想法,按所謂「共識」辦事便是。事實上,過去或現在世界各地都有無數左、中、右不同理念的政客,把自己的意見視作民意,以求達到其目的。在思想界中,著有《社會契約論》的18世紀思想家盧梭(J.J. Rousseau),曾提出過「共有意志」(general will)的觀念,可說是現在一些「民意派」的重要思想源頭。香港近年有人提出過所謂「核心價值」,觀念上或許與此一脈相承。

        曾當過「美國政治科學會」會長的學者利卡爾 (William Riker) 在其《自由主義與民粹主義的對立》(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一書中乾脆把認同「共有意志」的人看作是民粹主義者。這個觀點有些過火,但把自己看成是民意代表,卻也是民粹主義者的特徵之一。利卡爾又認為與民粹主義對立的是所謂自由主義,亦即按照美國開國元老之一的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人論文》(Federalist Papers)中所陳述的民主觀點,承認並尊重社會中不同的觀點,社會決策的關鍵技術操作,是怎樣設置制度,把這些不同觀點整合為一個單一決策。現代經濟學的民主理論,亦是以此為基礎。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課本中的民主理論,也可視作是自由主義的延續。

        把不同意見歸納為單一的社會或集體決定(social decision),最重要的機制當然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社會決定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或其他標準作為根據。例如一班學生要決定選一個旅行地點,大家投票,得票最多的地點便是這群學生的社會決定。


投票機制的漏洞

        這個投票機制,看似簡單合理,但其實暗含不可補救的漏洞。上世紀50年代初,阿羅 (Kenneth Arrow) 出版了一本100頁左右的小書,用當時尖端的數學方法對投票制這一民主手段作出全新的闡述,這便是著名的「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

        阿羅的方法是把投票制的幾個關鍵條件用公理 (axiom) 的形式寫下來,然後再用複雜的數理邏輯證明這幾個公理在邏輯上根本互不相容。後人對這個定理的解釋有不少版本,其中一個粗略的表達如下。

        我們可設下這些條件:1.投票制不能容許一人說了算的獨裁出現;2.每人擁有平等投票權,一人一票或一人N票;3.若集體中所有人都反對某個選擇,後者不可能得票當選;4.只要所有投票者各自心目中對各種選擇的喜好次序沒有改變,投票結果便不會變 (我喜歡甲多於乙、乙多於丙,你則喜歡乙多於甲、甲多於丙等,這些便是喜好次序)

        只要對投票制設訂以上的要求 (再加上其他一些技術性條件),阿羅竟證明出一個出人意料的結果:社會決定必然是自相矛盾的。

        例如,若社會要在甲與乙中選擇,大家會投票選甲,若在乙與丙中選,他們會選乙,但若在丙與甲中選,卻會選出丙來。這便給投票制帶來一個困局,在滿足了上述的合理條件後,究竟「民意」認為甲、乙、丙三個選擇中哪一個最好?答案是無法知道。

        阿羅定理在幾個看似毫不相關的條件中,找出其內在的不相容性,他的數學證明早已被學界確認,阿羅並憑此得諾貝爾獎,但我至今無法明白,阿羅當年怎樣想出這個石破天驚的定理。

        阿羅定理對實際政治並無什麼重大影響,原因是根本沒有多少政客讀得懂它。但從理論層面而言,倒是十分贊成另一諾獎得主薛姆爾遜(Paul Samuelson)對它的評價:這是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民主理論的最大突破!

        阿羅定理指出了在邏輯上,我們難以靠投票方法得知民意。這個觀點,在70年代又有新進展。當時有兩位經濟學家,各自獨立地證明了一個結果,學界中稱為「吉伯———薩德偉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 Theorem)。根據這定理,只要投票者可在三個或以上的項目中作出選擇,那麼他們必定有辦法通過策略性配票去操控結果,而這種操控是符合他們利益的。

        策略性操控的一個例子如下,假設某人喜歡甲多於乙、乙多於丙,按理他應投票選甲,但假如他懷疑甲勝不了他最不喜歡的丙,他可能不按照自己真正的喜好投票,改而選乙。如果只有個別的投票者有這種策略性思維,問題不會很大。但困難是單從投票結果來看,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誰人曾不按其真正意願投票,因此我們也無法確定投票結果是否反映到真正的民意。

        這個定理還有兩個厲害之處,一是任何的投票方法都無法避免結果可能被操控的困境,二是就算最初只有兩個選擇,從而不滿足定理中選擇必須有三個或以上的條件,政客也可通過在議案中引入更多的選擇而再達到操控的目的。

        民主是要倚靠清楚可知的民意來運作的,上述的結果正好指出問題並不如一般人所想的這麼簡單。

        另一諾獎得主貝卡爾(Gary Becker)對這問題又有獨特的看法。他認為社會決定很多時都是被各利益集團所左右。在決策過程中,人數少但利益集中的團體往往有更大影響力,取得符合小眾利益但違反大眾利益的結果。利益團體人數少,有助增強其組織力,從而加大其游說效率。假設這個團體只得10人,游說若成功每人可得益10元,但社會其餘的1000人每人要因而損失1元。按照社會總體利益,明顯不應接納這個集團建議,但因為受害者雖然人數眾多,每人的損失卻不大,所以後者沒有誘因組織起來,阻止通過議案。

        亞羅、吉伯及薩德偉等人的定理只是 證明了 民意難知,貝卡爾的理論卻說明 實際民主制度不一定能保障社會總體利益。現在在中國大陸 社會科學界已成家 傳戶曉的「 尋租活動」( rent-seeking activities ) 概念,則進一步把民主體制對經濟可能(但不是必然) 造成的破壞點了 出來。

        尋租活動的概念最早由竇諾(Gordon Tullock)、張五常、古魯格(Anne  Krueger)等人提出,香港的預科經濟學生也要學習。此三人與我是素識,最後一人是國際貨幣基金的第一副總裁,亦是科技大學的榮譽博士。

        所謂尋租活動,狹義是指社會中部分資源不是通過市場,而是倚靠政府的權力去分配,因而吸引了不少利益團體金睛火眼的向政府打主意。這好比政府有一塊大餅,正被很多人爭奪,而誰能搶得多一點,取決於他投入了多少資源去影響政府的決策。這種情況會引致利益團體之間的內耗,而大餅的體積,卻不會因此增大。民主政治下的代議制容易滋生利益團體之間的尋租活動,對經濟不妙。而政客為求爭取選民支持,有誘因促使政府掌控更大比例的資源。倘若政府窮得要命,無餅可派,政客便不大可能通過替團體搶奪公眾利益來獲得他們的選票。


不等於民主沒有效益

        上面集中討論民主制度中負面的因素,但這並不等於民主沒有效益。

        哈佛的著名經濟學家巴羅( Robert Barro) 多年前有一篇研究,探討民主化程度與經濟增長率關係的實證研究。據 他發現,在民主程度 極低的獨裁國家, 增加民主化有助提高經濟增長率,但在 民主較發達國家,進一步的民主卻 很可能拉低經濟增長率。

        巴羅是理論與實證的高手,長久以來都是諾貝爾獎的大熱,不會犯一些方法學的基本錯誤。他的實證結果不難解釋,獨裁國家限制人民自由,貪污嚴重,投資環境惡劣,經濟自難增長。但民主程度已相當高的話,上文所提到的經濟代價卻又會接踵而來,不利增長。(今春在北京與巴羅午飯蒙告知,他已被中央財經大學從武漢大學高薪挖走,到前者兼任榮譽院長。大陸似有識貨高人主持其事,他在大陸的影響力相信會逐步上升。)

        巴羅的結果並無觸及民主的其他效益。對民主政治有認識的人隨便也可點出它的多種優點,例如,在民主政制下,權力的轉移過程便遠為容易,減少對社會衝擊。不過,我認為它最重要的效益還是其平等性。每人有相同的投票權本身便包含平等,它有助於避免人民被獨裁者控制而無力對抗。

        以上最後一點特別重要。經濟學家可把民主視為奢侈品,奢侈品在經濟學上的定義並非指這「物品」可有可無,而是指在人民收入上升後,對這「物品」的需求量會以更大的百分比增加。在收入較高國家的人民,或一國裏收入較高的中產者,對當家作主命運不受制於人的訴求特別強烈,所以他們支持民主。(富豪收入雖高,但並不一定支持民主,原因是他們不用民主也可影響政府,不愁被壓。)


承認民主可能有經濟代價又何妨

        按照以上的分析,在排除其他因素的條件下,我們在富有國家中應看到更多的民主,原因不是民主能促進經濟增長,而是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更喜愛民主。陳方安生月前被訪時以富國民主程度較高來論證民主有利經濟發展,她顯然搞亂了民主與經濟增長間的因果關係,也不懂得當代一些有分量的實證研究結果。

        香港的民主派推動民主心切,很多時都不願承認民主可能有經濟代價。這種心態其實並無必要。我們知道某樣物品是好東西,值得擁有,要付出代價購買又何妨?根本不用否認它是要付錢的。不過,這並不等於我們支持民主制時可完全漠視它的成本。我相信更正確的態度是想方設法減低民主的負面因素,從而改善民主制度的成 本效益。

        從上面的分析可見,民主制完全可以錯讀民意,事事靠政府決定,會造成更多的尋租活動破壞經濟。我們不可能取消政府,但社會中資源分配更倚賴市場,把政府的規模縮小,亦即奉行「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可保持民主制最大的效益,即不被獨裁者壓迫,亦可降低民主的成本。所以我素來贊成2012年普選,但《基本法》中限制政府規模的條文,卻必須得到貫徹。